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 人民公社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体制迅速解体。原生产大队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要求新的组织形式取代它们。80年代初, 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首先在广西、四川等省区应运而生。198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建立村民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984年, 湖南省在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 普遍开展了建立 ......
上一篇: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下一篇: (二)贯彻实施 《村委会组织法》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